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标准商业银行的举动,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办理,保证商业银行的妥当运转,维护金融纪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高,订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取群众存款、发放存款、摒挡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策划下列局部大概全部业务:

(一)吸取群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时存款;

(三)摒挡国表里结算;

(四)摒挡单子承兑与贴现;

(五)刊行金融债券;

(六)署理刊行、署理兑付、承销当局债券;

(七)买卖当局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署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誉证办事及包管;

(十二)署理收付款子及署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办事;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同意的其他业务。

策划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划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同意。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以策划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宁静性、活动性、效益性为策划准则,实行自主策划,自担风险,自傲盈亏,自我束缚。

商业银行依法展开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一局部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产业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依照同等、志愿、公安然老实信誉的准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一局部的侵占。

第七条 商业银行展开信贷业务,应当严厉查察借债人的资信,实行包管,保证定期发出存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债人发出到期存款的本金和利钱,受执法保护。

第八条 商业银行展开业务,应当遵遵执法、行政法例的有关划定,不得侵害国度优点、社会公用优点。

第九条 商业银行展开业务,应当恪守公平竞争的准则,不得从事不合法竞争。

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承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的监督办理,但执法例定其有关业务承受其他监督办理部分大概机构监督办理的,依照其划定。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构造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查察同意。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一局部不得从事吸取群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称呼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切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划定的章程;

(二)有切合本法例定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

(三)有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事情履历的董事、高等办理职员;

(四)有健全的构造机构和办理制度;

(五)有切合要求的业务场合、宁静防备办法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办法。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切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设立举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都市商业银行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乡村商业银行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五万万元人民币。注册本钱应当是实缴本钱。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依据审慎羁系的要求可以调停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划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哀求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哀求书,哀求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称呼、地点地、注册本钱、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讨报告;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划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哀求经查察切合本法第十四条划定的,哀求人应当填写正式哀求表,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等办理职员的资历证实;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实;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本钱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实和有关材料;

(六)策划办法和方案;

(七)业务场合、宁静防备办法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办法的材料;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划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经同意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发表策划允许证,并凭该允许证向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摒挡纪录,提取业务执照。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构造情势、构造机构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划定。

本法实施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构造情势、构造机构不完全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划定的,可以持续相沿原有的划定,实用前款划定的日期由国务院划定。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划定。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欠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等办理职员违反执法、行政法例大概章程的举动和侵害银行优点的举动举行监督。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依据业务必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表里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需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查察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划定拨付与其策划范围相顺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凌驾总行本钱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条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哀求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哀求书,哀求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称呼、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地点地等;

(二)哀求人迩来二年的财务管帐报告;

(三)拟任职的高等办理职员的资历证实;

(四)策划办法和方案;

(五)业务场合、宁静防备办法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办法的材料;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划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经同意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发表策划允许证,并凭该允许证向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摒挡纪录,提取业务执照。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一致核算,一致调治资金,分级办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历,在总行受权范围内依法展开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当。

第二十三条 经同意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予以告示。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业务执照之日起无合法来由凌驾六个月未开业的,大概开业后自行休业一连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吊销其策划允许证,并予以告示。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动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同意:

(一)变动称呼;

(二)变动注册本钱;

(三)变动总行大概分支行地点地;

(四)调停业务范围;

(五)变动持有本钱总额大概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正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划定的其他变动事项。

改换董事、高等办理职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查察其任职资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分立、兼并,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划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兼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查察同意。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执法、行政法例的划定使用策划允许证。克制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策划允许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承继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等办理职员:

(一)因犯有贪污、行贿、打劫产业、移用产业罪大概毁坏社会经济纪律罪,被判处刑罚,大概因犯法被剥夺政治权益的;

(二)承继因策划不善停业算账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大概厂长、司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停业负有一局部责任的;

(三)承继因守法被吊销业务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一局部责任的;

(四)一局部所正数额较大的债券到期未清偿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一局部置办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前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同意。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摒挡一局部储备存款业务,应当依照存款志愿、取款自在、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准则。

对一局部储备存款,商业银行有权回绝任何单位大概一局部查询、凝结、扣划,但执法尚有划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回绝任何单位大概一局部查询,但执法、行政法例尚有划定的除外;有权回绝任何单位大概一局部凝结、扣划,但执法尚有划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划定的存款利率的上底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告示。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划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存款本金和利钱的付出,不得延误、回绝付出存款本金和利钱。

第四章 存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端正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依据百姓经济和社会提高的必要,在国度产业政策引导下展开存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存款,应当对借债人的借债用处、奉还才能、还款办法等情况举行严厉查察。

商业银行存款,应当实行审贷分散、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存款,借债人应当提供包管。商业银行应当对确保人的奉还才能,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代价以及完成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举行严厉查察。

经商业银行查察、评价,确认借债人资信精良,确能奉还存款的,可以不提供包管。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存款,应当与借债人订立书面条约。条约应当商定存款品种、借债用处、金额、利率、还款限期、还款办法、违约责任和两边以为必要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划定的存款利率的上底限,确定存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存款,应当恪守下列资产欠债比例办理的划定:

(一)本钱富裕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活动性资产余额与活动性欠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债人的存款余额与商业银行本钱余额的比例不得凌驾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对资产欠债比例办理的其他划定。

本法实施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实施后,其资产欠债比例不切合前款划定的,应当在一定的限期内切合前款划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划定。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干系人发放信誉存款;向干系人发放包管存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债人同类存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干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办理职员、信贷业务职员及其近支属;

(二)前项所列职员投资大概承继高等办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构造。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一局部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存款大概提供包管。商业银行有权回绝任何单位和一局部强令要求其发放存款大概提供包管。

第四十二条 借债人应当定期奉还存款的本金和利钱。

借债人到期不奉还包管存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确保人奉还存款本金和利钱大概就该包管物优先受偿的权益。商业银行因利用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大概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借债人到期不奉还信誉存款的,应当依照条约商定承当责任。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策划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大概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度尚有划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摒挡单子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依照划定的限期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大概违反划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限期的划定应当公布。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刊行金融债券大概到境外借债,应当依照执法、行政法例的划定报经同意。

第四十六条 同业拆借,应当恪守中国人民银行的划定。克制使用拆入资金发放安稳资产存款大概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奉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存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补偿单子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敷息争决暂且性周转资金的必要。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划定提个高概低落利率以及接纳其他不合法伎俩,吸取存款,发放存款。

第四十八条 企业遗址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业务场合开立一个摒挡平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任何单位和一局部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一局部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业务时间应当便利客户,并予以告示。商业银行应当在告示的业务时间内业务,不得擅自中止业务大概延长业务时间。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摒挡业务,提供办事,依照划定收取手续费。收钱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职责分工,分休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分订定。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保存财务管帐报表、业务条约以及其他材料。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事情职员应当遵遵执法、行政法例和其他各项业务办理的划定,不得有下列举动:

(一)使用职务上的便宜,讨取、收受行贿大概违反国度划定收受种种名义的夹帐、手续费;

(二)使用职务上的便宜,贪污、移用、打劫本行大概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划定偏私向支属、伙伴发放存款大概提供包管;

(四)在其他经济构造兼职;

(五)违反执法、行政法例和业务办理划定的其他举动。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事情职员不得流出其在任职时期知悉的国度奥密、商业奥密。

第五章 财务管帐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执法和国度一致的管帐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的有关划定,创建、健全本行的财务、管帐制度。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真实纪录并全盘反应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情况,体例年度财务管帐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务部分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管帐账册外另立管帐账册。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管帐年度终了三个月内,依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的划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策划业绩和审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管帐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章 监督办理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有关划定,订定本行的业务端正,创建、健全本行的风险办理和内里控制制度。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创建、健全本行对存款、存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反省制度。

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举行常常性的稽核和反省监督。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划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欠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管帐、统计报表和材料。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划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存款、结算、呆账等情况举行反省监督。反省监督时,反省监督职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依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管帐材料、业务条约和有关策划办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划定对商业银行举行反省监督。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承受审计布局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接受和停止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以前大概约莫产生信誉危急,严峻影响存款人的优点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受。

接受的目标是对被接受的商业银行接纳必要办法,以保护存款人的优点,规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策划才能。被接受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券干系不因接受而厘革。

第六十五条 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决定,并构造实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的接受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接受的商业银行称呼;

(二)接受来由;

(三)接受构造;

(四)接受限期。

接受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予以告示。

第六十六条 接受自接受决定实行之日起开头。

自接受开头之日起,由接受构造利用商业银行的策划办理权利。

第六十七条 接受限期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受限期最长不得凌驾二年。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接受停止:

(一)接受决定划定的限期届满大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决定的接受延期届满;

(二)接受限期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规复正常策划才能;

(三)接受限期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兼并大概被依法宣告停业。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因分立、兼并大概显现公司章程划定的解散事由必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提出哀求,并附解散的来由和付出存款的本金和利钱等债券清偿方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同意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建立算账组,举行算账,依照清偿方案及时奉还存款本金和利钱等债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监督算账历程。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因吊销策划允许证被打消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构造建立算账组,举行算账,依照清偿方案及时奉还存款本金和利钱等债券。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克不及付出到期债券,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赞同,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停业。商业银行被宣告停业的,由人民法院构造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等有关部分和有关职员建立算账组,举行算账。

商业银行停业算账时,在付出算账用度、所欠职工薪资和劳作保险用度后,应当优先付出一局部储备存款的本金和利钱。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打消和被宣告停业而停止。

第八章 执法责任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况之一,对存款人大概其他客户形成产业侵害的,应当承当付出迟延实行的利钱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延误、回绝付出存款本金和利钱的;

(二)违反单子承兑等结算业务划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大概违反划定退票的;

(三)不法查询、凝结、扣划一局部储备存款大概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例定对存款人大概其他客户形成侵害的其他举动。

有前款划定情况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责令改正,有守法所得的,充公守法所得,守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守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守法所得大概守法所得不敷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责令改正,有守法所得的,充公守法所得,守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守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守法所得大概守法所得不敷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峻大概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休业整理大概吊销其策划允许证;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未经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同意分立、兼并大概违反划定对变动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划定提个高概低落利率以及接纳其他不合法伎俩,吸取存款,发放存款的;

(四)出租、出借策划允许证的;

(五)未经同意买卖、署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同意买卖当局债券大概刊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度划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策划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大概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干系人发放信誉存款大概发放包管存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债人同类存款的条件的。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峻大概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休业整理大概吊销其策划允许证;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回绝大概拦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反省监督的;

(二)提供虚伪的大概遮盖紧张内幕的财务管帐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恪守本钱富裕率、资产活动性比例、同一借债人存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有关资产欠债比例办理的其他划定的。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守法所得的,充公守法所得,守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守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守法所得大概守法所得不敷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峻大概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发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责令休业整理大概吊销其策划允许证;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未经同意摒挡结汇、售汇的;

(二)未经同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刊行、买卖金融债券大概到境外借债的;

(三)违反划定同业拆借的。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峻大概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发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责令休业整理大概吊销其策划允许证;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回绝大概拦阻中国人民银行反省监督的;

(二)提供虚伪的大概遮盖紧张内幕的财务管帐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划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划定情况的,对直接卖力的董事、高等办理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责令改正,有守法所得的,充公守法所得,守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守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守法所得大概守法所得不敷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同意在称呼中使用“银行”字样的;

(二)未经同意置办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一局部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第八十条 商业银行不依照划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材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不依照划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同意,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大概不法吸取群众存款、变相吸取群众存款,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予以取缔。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策划允许证,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借债人接纳敲诈伎俩骗取存款,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划定的举动,尚不构成犯法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充公守法所得,守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守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守法所得大概守法所得不敷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事情职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宜,讨取、收受行贿大概违反国度划定收受种种名义的夹帐、手续费,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法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有前款举动,发放存款大概提供包管形成丧失的,应当承当全部大概局部补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事情职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宜,贪污、移用、打劫本行大概客户资金,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法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事情职员违反本法例定玩忽职守形成丧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违反划定偏私向支属、伙伴发放存款大概提供包管形成丧失的,应当承当全部大概局部补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事情职员流出在任职时期知悉的国度奥密、商业奥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单位大概一局部强令商业银行发放存款大概提供包管的,应当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大概一局部给予纪律处分;形成丧失的,应当承当全部大概局部补偿责任。

商业银行的事情职员对单位大概一局部强令其发放存款大概提供包管未予回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形成丧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法例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取消其直接卖力的董事、高等办理职员一定限期直至终身的任职资历,克制直接卖力的董事、高等办理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一定限期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事情。

商业银行的举动尚不构成犯法的,对直接卖力的董事、高等办理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告诫,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商业银行及其事情职员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处分决定不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划定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法实施前,依照国务院的划定经同意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摒挡审批手续。

第九十二条 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他国商业银行分行实用本法例定,执法、行政法例尚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第九十三条 都市信誉互助社、乡村信誉互助社摒挡存款、存款和结算等业务,实用本法有关划定。

第九十四条 邮政企业摒挡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实用本法有关划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修订信息

信息一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效能级别:执法及举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经过聚会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聚会会议

信息二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效能级别:执法及举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经过聚会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举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聚会会议

修正内容:

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

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依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0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