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挂靠历程中实行挂靠协议所产生的争议,不实用专属统领的划定
在挂靠历程中实行挂靠协议所产生的争议,不实用专属统领的划定,应按被告住所地和条约实行地确定统领法院
裁判要旨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历程中实行挂靠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产生的建立工程施工条约纠纷,不实用有关专属统领的划定,应当依照被告住所地和条约实行地的法定统领准则确定统领法院。
扼要案情 2016年7月8日,河北力筑修建劳务分包仅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筑公司)与河北省第四修建工程仅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四建)签署《建立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条约》,邵坚是该项目实践卖力人,卖力构造工人施工。因邵坚构造不力,2018年5月,力筑公司与河北四建签署《结算书》。力筑公司依据结算金额扣除办理费和税金后向邵坚结清劳务报答1563956.84元。因在项目施工时,邵坚构造工人施工,这些工人以力筑公司拖欠薪资为由哀求仲裁,后经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奏效讯断,由力筑公司付出薪资。因这些工人薪资应由邵坚承当,故告状要求追偿其垫付的231200元以及利钱10000元。
诉讼哀求及审判法院认定 因力筑公司以为这些工人薪资应由邵坚承当,故力筑公司随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提告状讼,哀求为:1、判令邵坚付出力筑公司503429元;2、判令邵坚付出资金占用时期利钱(此中,231200元自2018年7月18日起,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盘算至实践给付之日止;剩余272229元自2018年9月19日起,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盘算至实践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邵坚承当。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的表明》第二十八条划定,乡村土地承包策划条约纠纷、衡宇租赁条约纠纷、建立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政策性衡宇买卖条约纠纷,依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统领。不动产已纪录的,以不动产纪录簿纪录的地点地为不动产地点地;不动产未纪录的,以不动产实践地点地为不动产地点地。本案中,力筑公司承包河北省第四修建工程仅限公司承建的淮北众城水泥仅限公司产能置换4500t/d熟料线及9MW余热发电项目土建第一标段工程的劳务后,由邵坚固际施工。两边因施工工程的人工薪资付出产生纠纷,属于建立工程施工条约纠纷范围(建立工程分包条约),应当实用不动产专属统领确定受诉法院,即由建立工程地点地人民法院统领。因涉案工程地点地在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故本案应由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统领。丹徒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统领权,应予移送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的表明》第二十八条划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处理。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收到移送案件后,以为该案为追偿权纠纷,不实用专属统领的划定,在未报请上司人民法院指定统领的情况下,直接将案件退回。 江苏省高等人民法院以为,依据力筑公司提供的建立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条约、邵坚署名的《情况分析》、力筑公司署理人观察笔录以及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讯断书等证据,力筑公司并不具有法定的追偿依据,该案不属于追偿权纠纷,其基本执法干系仍为建立工程施工条约纠纷,应由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统领。 因与安徽省高等人民法院协商不成,报请最高院指定统领。 最高院以为,本案争议核心为对否属于建立工程施工条约纠纷,对否实用专属统领的划定。从力筑公司告状情况看,力筑公司与邵坚之间不属于内里承包大概不法转包、分包干系,而应当属于挂靠干系。挂靠是指挂靠者经过借用被挂靠者的资质证书、业务执照、银行账户等资质,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展开业务,挂靠者寻常自傲盈亏,被挂靠者收取安稳办理费大概挂靠费。与挂靠比拟,内里承包一方主体通常为发包单位的职员,与发包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劳作条约干系。在策划上,挂靠主要以挂靠者本人投入产业为主,而内里承包以使用发包企业产业为主,发包企业通常还提供工程所需的必要武艺,举行必要的宁静、质量办理。另,不法转包、分包与挂靠固然都是将项目工程全体大概局部转交他人,但不法转包、分包屡屡是承包方在承包案涉工程后,再将工程全体转包大概一部老实容分包,而挂靠通常是实践施工人事前与承包人举行商定后再承包工程,寻常而言,不法转包、分包实践施工人约莫有相应施薪资质,但挂靠人基本都没有施薪资质。本案中,依据力筑公司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开庭时所述,邵坚收到河北四建投标关照后,找到力筑公司要求挂靠在其名下,由邵坚作为项目实践卖力人构造施工。两边当事人并未签署转包、分包条约,邵坚也未提供其与力筑公司存在劳作条约干系的证据,不克不及证实两边具有转包、分包大概内里承包干系。力筑公司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中,标明邵坚是挂靠在力筑公司,力筑公司收取办理费,邵坚施工项目由其自傲盈亏、自享利润,工程产生的统统事故及债券由其承当。在与本案干系的力筑公司与施工工人劳作争议一案中,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6民终154号奏效讯断,也对邵坚挂靠力筑公司并以力筑公司名义承接涉案工程劳务的内幕予以认定。据此,力筑公司与邵坚之间更切合挂靠特性。综上,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历程中实行挂靠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产生的建立工程施工条约纠纷,不实用有关专属统领的划定,应当依照被告住所地和条约实行地的法定统领准则确定统领法院。本案被告住所位置于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统领权,其将案件移送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不妥。必要指出的是,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后,以为不属于其统领的,应当报请上司人民法院指定统领,其自行移送不妥。
终极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划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执法效能。
泉源:裁判文书网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辖12号、建工?状师?说法?